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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洛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邓来砚与周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来砚,周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洛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邓来砚,被告周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来砚与被告周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来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来砚提出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来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邓来砚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斌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人民陪审员  杨雪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