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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责人陈传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成争,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日正,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旺新,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旺付,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旺贵,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旺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章支行)与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元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金发、李孟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日强担任记录。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成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诉称: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五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贷款联保协议,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4月29日,被告陈日正为搞活农村经济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贷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本利率5.31的基础上浮20%,即6.372%。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日正仍未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23日止,被告陈日正应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60.9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60.92元(其中借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3日止,其余借款利息按合同计算至五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农行宜章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的主体资格和从事的经营项目;2、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的身份证,拟证明五被告的基本情况;3、贷款申请表、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情况表、放款凭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书,拟证明被告陈日正借款并由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4月29日,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与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推选被告陈日正为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成员共同为本小组任一成员在原告农行宜章支行申办的农户小额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4月29日,被告陈日正立据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贷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年贷款基本利率5.31的基础上浮20%,即6.372%。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农行宜章支行多次催讨,被告陈日正仍未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返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7月23日止,被告陈日正应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60.92元。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未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8月1日,原告农行宜章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日正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60.92元(其中借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3日止,其余借款利息按合同计算至被告陈日正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陈日正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借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请求判令被告陈日正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是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请求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对被告陈日正应向原告农行宜章支行返还的借款以及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日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60.92元(其中借款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3日止,其余借款利息按合同计算至被告陈日正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对该借款及借款利息的偿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陈日正、陈旺新、陈旺付、陈旺贵、陈旺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元军人民陪审员  黄金发人民陪审员  李孟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日强附:法律条文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