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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柳学利、刘进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柳学利,刘进军,刘永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7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栖霞市霞光路,组织机构代码49359000-1。负责人王学军,行长。被告柳学利,农民。被告刘进军,农民。被告刘永旗,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柳学利、刘进军、刘永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祥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