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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海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7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男,1979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曲家巷。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海及其辩护人马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晚,在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曲家巷,被告人林海因父亲林健康被撞,对补文录实施殴打。经鉴定,补文录的损伤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害人补文录和其妻子张关宏准备到原王庄村委会门口摆摊,张关宏骑着电动三轮车,补文录跟在后面,在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二组巷拐弯时,撞倒了骑自行车带着孙女的林健康。被告人林海赶来看到其父亲被撞,即对被害人补文录实施了殴打,致其受伤。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3]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伤者补文录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林海就打伤被害人补文录一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承担法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赔偿款5.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补文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作出(2013)运盐刑初字第57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补文录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林海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上,林海在原王庄大队门口,弟弟林河打电话,称父亲林健康在巷里被车撞了,其赶到撞车的地方,父亲坐在墙根,对方电动三轮摩托车把父亲的自行车都撞坏了,林海问对方是否已打电话叫救护车,对方只说认识父亲,一直没有叫救护车,林海很生气就在对方男的头上和肩膀上打了两拳,过了10分钟,林海叫朋友过来,送父亲去医院了。打架时曲建国的媳妇、附近的邻居在场。林河没有动手打人;2、被告人林海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5日,其打人是因为对方撞了父亲和侄女,这段时间一直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愿意赔偿对方的费用,但对方要的太多,给不起,所以来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处理。林海说他是用拳头打了对方的胸部和头部;3、张关宏的询问笔录,证实是张关宏来报案,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张关宏和补文录(夫妻关系)准备到原王庄村委会门口摆摊,张关宏骑着电动三轮在前,补文录在后,在拐弯的时候,一个50多岁的男的和其撞在一块,这男的倒地,张关宏和补过去扶人,并说将对方送医院,这人就打电话,过了会,前后来了三四个人,什么也不说,就对补拳打脚踢,打了会后,张关宏回家取来钱,说去医院看,他们不打了,张关宏和房东曲建国媳妇将被撞的人扶上他儿子的车去医院,当张关宏回到家中,得知补已经到了盐湖区医院;4、被害人补文录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其和老婆张关宏准备到村委会门口摆摊,张在前骑着电动三轮,自己在后和房东曲建国说话,张在拐弯的时候撞了个人,补文录过去扶,还对这个人说腿行吗,不行的话咱们看病去,这人说等会。接着这人给他的儿子打电话叫他们过来,过了会来了三四个30来岁的男的,见了后什么也不说,对其拳打脚踢,打了会,补文录老婆拿钱过来说去医院看病,他们才停了手并和补文录老婆一块去了医院,他们走后,补文录去了原王庄诊所,医生说看不了并打了120,后其被拉到盐湖区医院;5、证人林健康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其骑自行车带着孙女往回走,骑车期间,一辆三轮电动车撞上来,把自己和孙女压在地下,骑车的女的还继续加电门,她男的拉住了车,她才停下。倒地后起不来,对方二人愣住了,他们的房东把林健康拉起来后,林靠在墙上,给儿子林河打电话,过了会,林河先来把他女儿抱起来哄,这时其二儿子林海也来了,就训斥对方,让他们先送其去医院,对方却啰嗦不停,林海就生气了,在对方男人的头上打了几拳,打了几下后,就不打了,叫了一辆面包车将其送到医院;6、证人闫俊萍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补文录到家中叫自己,说他媳妇把人撞了,闫俊萍出去看见是林健康被撞,林还带了一岁多的孙女,孩子在哭,林坐在地上,就回去找板凳给林坐,这时,补的媳妇说没钱,其和补的媳妇都回家取钱,过了会,其和补的媳妇出来后,林健康的儿子来了,开车把林送医院去了,自己没有见对方动手,回家一直和补的媳妇在一起;7、证人林河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父亲打电话说被车撞了,并说了地点,其赶过去后,见父亲躺在地下,其女儿在自行车后座的轿轿里哭,就把女儿抱起,叫对方拿钱给父亲看病,对方男的说和父亲认识,因为孩子哭,自己就抱着孩子来回走,哥林海过来后,又过了一会,林海带着父亲去了医院,自己就抱着孩子回家了。林海打对方男的其不在场,当时对方夫妻和房东在场;8、证人曲海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其和林海在家聊天,林海的父亲给林海打电话说被车撞了,自己和林海开车过去,到后见老林躺在地下,说腿疼,就问谁撞的,边上人说是一个女的撞的,那女的男人也在,他们说先把人送医院,说着话过了几分钟,不见120车,自己在扶老林,林海就动手打那个男的,曲海龙就拉林海让他别打了,他们自己开车把老林送到医院。当时对方房东和林河在场;9、证人曲建国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晚,补文录被人殴打,他不知道,事后才知道的;10、付立才、杨伟华证明,证实林海2013年9月5日主动到北城派出所投案。(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3】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照片三张),证实伤者补文录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被告人林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遇事不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且其家属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害人补文录对本案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查,撞倒被告人林海父亲的是被害人的妻子张关宏而非被害人本人,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海的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运盐刑字第号书公诉机关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