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洪军,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芳,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洪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生活不和谐,被告不务正业,迷恋网络,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5月1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均系再婚,应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故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