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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魏永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34号罪犯魏永杰,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任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与原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后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刑执字第2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永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报经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提出罪犯魏永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永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减刑后又受到考核表扬1次、专项表扬1次,考核记功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魏永杰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河北省邢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四百五十一条、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永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判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成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