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双喜、张莲、张斌、罗金生、彭菊秀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喜,张莲,张斌,罗金生,彭菊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双喜。原告:张莲。原告:张斌。原告:罗金生。原告:彭菊秀。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华,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妮,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喜、张莲、张斌、罗金生、彭菊秀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喜、张莲、张斌、罗金生、彭菊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喜、张莲、张斌、罗金生、彭菊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仝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