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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A公司、沈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a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a。诉讼代表人刘a,女,系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沈a,男,系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人沈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A公司诉讼代表人刘a,被告人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a明知与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7%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吴a、徐a(均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3,100元,其中税额l4,980.35元。A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l4,980.35元。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沈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A公司向本院退缴了上述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a、徐a、娄a的证言,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税务机关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沈a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l.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沈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沈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沈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退缴的税款由税务部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