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雪成与王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成,王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吴雪成,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吴花萍,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国平,男,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民、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成与被告王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吴雪成负担。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