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谭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酉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XX,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谭XX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的轻便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谭X福从酉酬镇水田沿省道409线往泔溪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409线35km+2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童XX驾驶的渝A059**的小型客车擦挂,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XX被抽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XX的户籍信息,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光盘,鉴定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酉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管所的说明,抓获经过,证人朱X爱的证言,被告人谭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谭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谭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