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4日,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