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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邹立民与冯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民,冯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商初字第752号原告:邹立民。被告:冯国明。原告邹立民与被告冯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民撤回对被告冯国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亓 飞人民陪审员  邹顺儒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