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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陈飞南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飞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瓯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陈飞南。申请人陈飞南要求宣告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朱某,系陈飞南之子,申请人陈飞南述称,被申请人朱某在十七岁左右即被家属发现在精神方面与常人相异。特别是在被申请人结婚后,在各种压力之下,家人发现被申请人在谈话和行为能力方面出现更大的异常,有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最近几年,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越来越严重。2011年被申请人经鉴定,智力残疾为肆级。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鉴定,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温律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356号法医病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为,朱某医学诊断为癫痫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博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