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冯艳优诉始兴县天山制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优,始兴县天山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冯艳优,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无业,住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陈运珍,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在始兴县务工,现住始兴县城南镇,系原告的女儿。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始兴县天山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阮宝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建萍,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省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优诉被告始兴县天山制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优于2013年12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艳优以被告始兴县天山制衣有限公司补偿其4000元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艳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炳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