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李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李卓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陈小红,男,生于1983年4月22日,汉族。被告李卓光,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川J323**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726号兴源大厦4楼。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陈小红承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