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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吴国庆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6号罪犯吴国庆,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荔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以(2005)莆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罪,于2006年1月24日,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漳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11年10月16日以(2011)漳刑执字第1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庆自2011年10月16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美清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