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任贵松等上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贵松,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贵松,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宁馨苑1号楼3层1单元13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任贵松、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贵松申请撤回上诉,而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贵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贵松撤回上诉,对于上诉人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任贵松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詹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