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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肖志国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国,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肖志国,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东升。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周,公司董事长。被告杜金晶,农民。本院在审理肖志国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国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