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肖志国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国,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肖志国,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东升。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周,公司董事长。被告杜金晶,农民。本院在审理肖志国与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金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国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