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翁飞剑因与黄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飞剑,黄志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翁飞剑。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志铭。申请人翁飞剑因与被申请人黄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志铭所有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翁飞剑提供自有的车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志铭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房产。保全价值500,000元为限,已抵押的财产以抵押余额为限。二、冻结申请人翁飞剑所有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