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商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全冠公司与汇源公司、徐国举返还保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冠(福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响水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徐国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商初字第0294号原告全冠(福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响水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国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冠(福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徐国举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冠(福建)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