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杨响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45号罪犯杨响,男,1986年0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浏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被告人杨响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228年03月14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终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05月06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238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0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