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6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阿子乡故贤村西固县组,村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草王大队程家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