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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6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阿子乡故贤村西固县组,村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草王大队程家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