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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乐安与付腾江、付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安,付腾江,付巧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陈乐安。委托代理人陈瑜,益阳市赫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付腾江。被告付巧英。原告陈乐安与被告付腾江、付巧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乐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腾江、被告付巧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乐安诉称,2012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付腾江家嫁女,在办喜酒,来了很多客人,其中有原告之妻付某的情人庄某。原告为了找庄某论理,先拨打110谎称有人打架,之后带着警察前往被告付腾江家,故与被告付腾江发生矛盾,两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住院45天,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3130元,其中误工费4817元、护理费4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280元、营养费676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130元。被告付腾江、被告付巧英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被告付腾江家办嫁女喜宴,原告趁此时机,去付家找案外人庄某的麻烦,在此之前拨打110谎称有人打架,要求公安干警出警。在干警到达后,原告与其一道前往付家,原告被付家亲友阻拦。原告陈述被告付腾江与被告付巧英对其进行了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并住院45天。根据本院调取的人民调解记录显示(当时出警干警熊腊明陈述,被告付腾江推了原告一下,原告顺势坐到了地上,被告付腾江的一些亲属围住原告,其中有人可能打了原告一下,干警见状及时阻止,并将原告带离现场,事后做了协调工作。)原告住院44天(住院时间为2012年7月2日-8月25日),花医药费用3489.56元,但原告住院的费用已由派出所代为承担,原告未承担相关费用,原告未提供其聘请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据。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由益阳市金卫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所受的伤构成轻微伤,出院应全休2个月,护理2个月,后续治疗费2000元等。原告曾经患有脑溢血,已丧失劳动能力,系当地农村五保户。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法院、村委、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未达成调解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3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乐安当庭陈述记录在卷,益阳市金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益金司法临鉴字[2012]第0233号)、人民调解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趁被告付腾江家办喜宴之机,通过报假警、带警察上门的方式到被告家找案外人庄某的麻烦,引起群愤,违反了当地的公序良俗,可见原告内心有招惹是非的故意,其应对自身受伤承担责任;从当时出警干警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付腾江对原告推了一下,原告顺势坐地,但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付腾江殴打了原告、并致原告受伤,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付巧英殴打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对其受伤与两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足够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住院的时长不排除其自身年老、体弱、多病、受伤等因素,且其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已由派出所代为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乐安要求被告付腾江、被告付巧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13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陈乐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忠审 判 员  王 戬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胜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