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郭国顺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郭XX带领市场检查所人员去到舞阳县温馨港湾小区执法,发现该小区正在销售的6#、9#、15#、16#四幢楼139套商品房,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土地的面积、分摊面积、楼层高度等核心因素,应当给予417000元罚款,郭XX擅自执行1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应收402000元罚没款流失。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402000元不能追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XX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郭XX带领市场检查所人员去到舞阳县温馨港湾小区执法,发现该小区正在销售的6#、9#、15#、16#四幢楼139套商品房,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土地的面积、分摊面积、楼层高度等核心因素,应当给予417000元罚款,郭XX擅自执行1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应收402000元罚没款流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郭XX户籍证明、舞阳县物价局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被告人郭XX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系舞阳县物价局市场检查所所长,市场检查所的职责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全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进行专项检查。2、舞阳县物价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舞阳县物价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舞阳县物价局属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3、被告人郭XX供述,证明其2011年10月份开始任舞阳县物价局市场检查所所长,副所长是杨一某,主管领导是副科级干部张一某。市场检查所的执法程序包括立案后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承办人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然后经主管领导同意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0月其带领所里工作人员对温馨港湾小区售楼部送达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通知,要求其贯彻一房一价规定,进行整改,2012年4月份,其和所里工作人员到温馨港湾小区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售楼部在销售房产时没有按规定执行一房一价。其向主管领导张一某进行了汇报,对温馨港湾小区作出了拟罚款40万元的听证告知和事先告知。2012年7月,张一某局长或者是张一某给其打电话,让收温馨港湾小区1.5万元钱了事,其便和局里的会计张二某、所里工作人员郭一某一起到温馨港湾小区财务室收了钱开了罚没票据。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舞阳县物价局是事业单位,被告人郭XX是舞阳县物价局市场检查所所长,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主管领导是副科级干部张一某。市场检查所查处温馨港湾小区的情况没有人向其汇报过。5、证人张一某证言,证明其2012年3月份刚分管市场检查所时,带领郭XX和杨一某去过温馨港湾小区,之后就没再去,后来听说市场检查所去检查过温馨港湾,但怎么检查、怎么处罚、最后的处理情况,所长郭XX和杨一某没有向其汇报过,领导也没有说过。6、证人杨一某证言,其曾经和郭XX、郭一某去温馨港湾小区检查过,按现有房源应对温馨港湾小区处罚546000元,实际对温馨港湾小区处罚了15000元,处罚15000元是谁决定的不清楚。7、证人郭一某证言,证明其曾经和郭XX去温馨港湾小区检查过,按发改委的规定,温馨港湾小区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一套房应处罚3000元,对于温馨港湾小区的处罚,其没有参与过讨论,也没发表过处理意见,后来和郭XX去温馨港湾小区送过两份法律文书,当时送达给了温馨港湾小区销售部的王一某,具体的处罚内容不清楚。8、证人范某某、孙某某证言,证明温馨港湾小区按规定执行一房一明码标价,后来舞阳县物价局给温馨港湾小区送的有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给了姓王的经理,具体怎么罚多少钱不清楚,王经理调走了。9、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1日其在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舞阳县物价局一个部门曾去舞阳分公司查过,是郭XX带队去查的,说公司的一房一价公示不规范,当时6#、9#、15#、16#四栋楼已经开盘销售,舞阳县物价局去检查时已经售出43套,还有139套没有销售。10、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舞阳县温馨港湾销售情况统计表及温馨港湾6#、9#、15#、16#四栋楼价格表,证明郭XX带队去温馨港湾检查时,温馨港湾小区6#、9#、15#、16#四栋楼已经开盘销售,当时已经售出43套,还有139套没有销售。该证据与证人闫双彦证言相印证。11、证人韩某某证言、舞阳县物价局市场检查所行政执法材料、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证明舞阳县物价局已经依法对温馨港湾小区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时的销售经理王某某签收,舞阳县物价局为其开具了罚没收入统一票据。12、案件侦破过程,证明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XX滥用职权一案的侦破经过。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402000元不能追回,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刘琳飞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