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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奥文祥与郝增祥、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奥文祥,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郝增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被告王秀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奥文祥与郝增祥、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文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文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