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党与被告李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党,李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李向党,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址同原告。原告李向党与被告李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姬新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玉巧、人民陪审员陈建设参加合议,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敏、被告李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向党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9月3日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孩,现已成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架闹分居,近几年两人矛盾加剧,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两人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李凤答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88年9月6日生育一女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原告与被告婚前是相互了解而结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关心,互相扶持,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认为夫妻关系之间应该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一直对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谐,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诉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向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1987年9月3日在原商丘市向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凤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9月3日在原商丘市向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9月6日生育一女孩,现已成人。双方未提供财产情况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对彼此的性格适应,应当珍惜缘份,加深了解,构建和睦家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向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向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姬新志审 判 员 窦玉巧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