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溪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溪支行,刘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溪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竹溪支行。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龙某。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竹溪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溪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龙某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10日恢复本案的执行,2013年12月17日由被执行人龙某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9)溪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李先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