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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