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重三街坊雅景阁******。 法定代表人:高俊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李鹏,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平致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艳平 审 判 员 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