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颜道伟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52号罪犯颜道伟,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以(2007)鲤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我院于2012年5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颜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道伟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道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道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