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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少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申群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群灿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伊少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群灿,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89年12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9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因明知是赃物而销售2013年9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群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群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晚,伊川高中学生白某某将自己的捷安特自行车停放在学校停车场,当晚21时许发现自行车被盗。2013年9月5日上午,白某某发现洛阳赶集网上有人销售自己的自行车,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与销售者联系,双方约定在洛阳郭寨收费站北63路公交车站见面。中午11时许,被告人申群灿骑车到交易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申群灿所骑的捷安特自行车系白某某被盗车辆,申群灿以16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经鉴定,该捷安特自行车价值371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上列事实,被告人申群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申群灿的供述;2、证人林改灵证言;3、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4、报案材料、赃物照片、洛阳赶集网销售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及领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群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申群灿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退失主,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群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