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朱金刚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49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金刚,农民,现在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2013年12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金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500元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金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资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朱金刚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