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赵金琢诉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琢,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赵金琢,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负责人:王天龙,村委会主任。原告赵金琢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琢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同被告结算打井费时,被告以临时无款为由,拖欠打井费13806元,有被告书记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后原告多次前去催要,被告仅支付给原告5000元,剩余8806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打井费8806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原告赵金琢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结算打井费,被告尚欠原告打井费13806元,被告负责人刘关峰为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5000元,余款8806元至今未付,为此成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系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赵金琢提供的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时任支部书记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打井费人民币8806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806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质证,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金琢欠款人民币880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彭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洪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