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高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01号罪犯朱高伟,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高伟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朱高伟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6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高伟在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高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