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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闫继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继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29号罪犯闫继华,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蒙刑初字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继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继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闫继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继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入监至2013年9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闫继华执行了部分罚金刑。其有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制作的《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及罪犯闫继华的陈述证实,罪犯闫继华被执行机关予以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的事实。2、罪犯闫继华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闫继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濉溪县司法局及五沟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闫继华假释后有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4、汇款凭证证实闫继华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闫继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记功等奖励共二次,并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闫继华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闫继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继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