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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张连喜、阚秀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张连喜,阚秀红,张自海,李瑞芳,赵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719号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告张连喜,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工业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03133152被告阚秀红,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工业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904183128被告张自海,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521010311被告李瑞芳,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009293144被告赵广军,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山南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901063112衬薛俊英,女,1972年3月25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山南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喜、阚秀红、张自海、李瑞芳、赵广军、薛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