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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朱二佳与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二佳,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二佳,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松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代码:78507685-6法定代表人卫喜荣。申请人朱二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PC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0元),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已存入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人称:2013年12月5日14时35分许,叶献银驾驶豫PC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5R**挂号重型半挂车(车主: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沿南沙区环市路由北往北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塘坑村对开路段与朱二佳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相碰,造成电动车司机朱二佳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献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二佳没有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二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朱二佳提交的担保金人民币50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跨世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