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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娟与叶凤阳、易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叶凤阳,易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67号原告张娟。被告叶凤阳,成年。被告易培红,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易培红、叶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娟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三年一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