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智、刘燕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杨智,刘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法定代表人谢小立。被申请人杨智。被申请人刘燕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智、刘燕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其所有的自有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智、刘燕群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许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