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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冀士江与冀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士江,冀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冀士江。被告冀连东。原告冀士江与被告冀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士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冀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士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乡亲,2009年9月28日被告称买完车没钱换轮胎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未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冀连东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冀士江主张被告冀连东向其借款20000元,就此,原告提交了署名为“冀连东”,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的借款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冀士江称其在每年农历年年底都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总是说等有钱了再给,至今未给。本院认为,原告冀士江持有署名为“冀连东”的欠款凭证向本院起诉,被告冀连东未出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该欠款凭证系被告所书写。欠款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冀连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冀士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冀连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景贺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蔡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