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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女,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昭晗、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金某下班后无证驾驶鄂E×××××号豪爵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女,殁年41岁)沿枝江市水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董市镇石匠店村四组路段时,经过路边一小水泥墩后方向失控,车辆撞上道路右侧树木,致杨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枝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系因车祸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导致的死亡。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电话报案,归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赔偿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田某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