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