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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