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登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4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负责人:陈浩波,该行行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因“富升工1”轮所有人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人民币124212827.49元并一直未能按期偿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从本院公告拍卖的“富升工1”轮的船舶成交价款中依序分配价款并优先受偿,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