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江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淑娥,长沙市天心区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