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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60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传会,赣榆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涛,赣榆县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海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