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王敏,院长。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培训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允、被上诉人培训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肖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培训学院、东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培训学院将培训学院网球场修缮改造工程1标段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钢结构施工及水、电、暖安装工程发包给东风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90天。施工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代表李庆福作为培训学院网球场修缮改造工程负责人代表东风公司签署了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2013年3月11日晚,培训学院体育馆发生漏水事故,体育馆地面的木地板被水浸泡受到损坏。2013年3月15日,培训学院、东风公司方施工代表与体育馆木地板施工方大连千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达成《三方协议》,主要载明,2013年3月11日(周一)培训学院新建体育馆由于空调管道接口脱落,造成大面积的水泄露,导致地面地板浸水,表皮脱落,大面积拱起的现象,地板现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经大连千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建议需更换木地板材料重新铺设。由于该空调安装工程是由东风公司负责,培训学院、东风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培训学院、东风公司双方均认定责任是因空调管道脱落漏水造成,由东风公司负全责,承担更换木地板材料重新铺设所需费用,合计331700元(叁拾叁万壹仟染佰元)。《三方协议》尾部分别有培训学院代表鲁瑞生签名、东风公司代表李庆福签名、大连千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宁甲柱签名。之后,培训学院对受损的体育馆地面重新铺设木地板,于2013年6月底完工并投入使用。培训学院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东风公司赔偿培训学院损失共计331700元。庭审中,东风公司认可李庆福作为培训学院网球场修缮改造工程负责人代表东风公司签署的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及《三方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审法院认为,培训学院、东风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东风公司所安装的空调阀门损坏漏水,导致培训学院体育馆地面木地板受损、无法正常使用,东风公司代表李庆福与培训学院代表对此在《三方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培训学院、东风公司双方均认定责任是因空调管道脱落漏水造成,由东风公司负全责,承担更换木地板材料重新铺设所需费用,合计331700元(叁拾叁万壹仟柒佰元)”。庭审中,东风公司对上述李庆福签名的《三方协议》予以认可,因李庆福作为东风公司代表,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东风公司承担。故培训学院据此要求东风公司赔偿损失3317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损失共计33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6元,由东风公司承担。东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东风公司把培训学院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工程承包给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东风公司认为培训学院所请求的损害赔偿一方面是由于合同的案外人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培训学院空调安装工程的实际安装人,在接到东风公司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而导致的,另一方面培训学院在事发后采取不科学的处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损害赔偿应有实际安装人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培训学院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综上原审判决东风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请依法公判。培训学院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东风公司擅自分包空调安装,没有告知培训学院违反合同约定,证明东风公司有过错,东风公司的上诉不符合客观事实,培训学院在泄水事件发生时积极地组织人员处理,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三方协议》已确认东风公司,承担更换木地板材料重新铺设所需费用331700元。庭审中,东风公司对《三方协议》也予以认可,故培训学院据此要求东风公司赔偿损失331700元应予支持。东风公司上诉称损害赔偿应有实际安装人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但河南省磊卓贸易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6元,由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贵斌审 判 员 陈启辉审 判 员 陈 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世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