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英诉刘应持宅基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刘应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9号原告刘英,女,汉族,住民勤县。被告刘应持,男,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刘应持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