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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姜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姜某、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某、孙某甲的存款(工资)1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