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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张健超、汤咏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委托代理人秦华锋,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琴、鲍贝贝,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6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0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美华审 判 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