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冯新与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冯新。被执行人刘刚。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刚25681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百度搜索“”